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