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裝叛亂、暴亂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武裝暴亂罪既遂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武裝叛亂、暴亂罪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爲。
所謂組織,是指爲武裝叛亂、暴亂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統性和整體性。
所謂策劃,是指爲武裝叛亂、暴亂而暗中密謀、籌劃,實際上是處於一切種罪預備狀態。
所謂實施,是指已經着手,正式開始實行武裝叛亂、暴亂的活動。
兩者行爲特徵區別是,一個是武裝叛亂,一個是武裝暴亂。
所謂武裝叛亂,是指行爲人使用槍炮或其他軍事武器、裝備等武裝形式,以投靠或意圖投靠境外的組織或敵對勢力而公開進行反叛國家和政府的行爲。
武裝叛亂並不完全等同於持械聚衆叛亂。
所謂武裝暴亂,是指行爲人採取武裝形式如攜帶或使用槍炮或其他武器進行殺人放火、破壞道路橋樑、搶劫檔案、軍火或其他設施、物資,破壞社會秩序等,與國家進行對抗的行爲。
如果行爲人沒有攜帶、使用武器,只是使用棍棒、石塊等一般暴力時,則不宜作武裝暴亂對待。
從兩罪行爲看,都是使用武器與政府發生武裝衝突,但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武器尚未來得及被使用,或者沒有使用武器犯罪即被制止,因此,如果行爲人攜帶武器進行叛亂或暴亂活動,而不管其是否實際使用,都不會影響武裝叛亂罪或武裝暴亂罪的構成。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爲一般主體。
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都可能成爲這兩種犯罪的主體。
進行武裝叛亂或武裝暴亂的犯罪,實踐中往往是多人或衆人所爲,例如某種組織或集團所爲,單個人是不可能進行這兩種犯罪活動;
個人如果具有這種行爲的,應依《刑法》的其他有關條文定罪處刑。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國家安全爲目的。
對於犯罪分子存在武裝叛亂或者暴亂的行爲,顯然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判決處理的,涉及到有關違法事實的認定和量刑上,首先要對武裝叛亂的首要分子進行控制,按照上述量刑的標準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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