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至12歲嗎?
刑事責任的最低承擔年齡已經下調至12週歲了。
《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爲:
(一)“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刑事犯罪的特點有哪些?
第一,犯罪率持續“爬高”;
第二,傳統的普通犯罪類型繼續惡性發展;
第三,色情犯罪、毒品犯罪、黑社會犯罪等犯罪現象死灰復燃,惡性發展;
第四,新型犯罪,如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走私、金融、稅收、知識產權、公司管理秩序、市場秩序等經濟犯罪、計算機犯罪、恐怖犯罪等頻繁出現,尤其是經濟犯罪,幾乎成了經濟領域普遍性的“常態”行爲;
第五,變態心理犯罪數量的增多;第六,共同犯罪特別是集團犯罪與單位犯罪日益增加;
第七,犯罪人構成呈現多元化格局;
第八,犯罪區域擴展,在城市犯罪增加的同時,廣大農村的犯罪現象也日益突出;
第九,犯罪形式趨向國際化,同步性越來越強。
三、刑法的附加刑有哪些?
附加刑,指《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其特點是既能獨立適用,也能附加適用。附加刑包括: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從法律性質上講,罰金是一種刑罰方法,而非經濟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處罰。罰金刑屬於財產刑的範疇,它是以強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交納金錢爲內容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嫌疑人蔘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下列4項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屬於一種財產刑,也是我國《刑法》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種。
刑事案件最少判處一個月的拘役,這是適用於罪行輕微的情況,一般有期徒刑最低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已經調到12歲了。目前新型犯罪頻繁出現,如經濟罪、竊取資訊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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