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叫人代替自己考試自己什麼罪
代替考試罪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爲之一,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款所規定爲替考行爲,即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爲。
二、代替考試罪的構成是什麼
1、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具體而言,本罪主體包括兩種人,一是應試者;
二是替考者。
被組織起來進行作弊的替考者雖不能成爲第284條之一第1款組織考試舞弊罪的犯罪主體,但是能夠成爲本罪的處罰對象。
2、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爲故意。
3、犯罪客體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爲複雜客體,包括國家對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
4、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所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爲。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頂替應當參加考試的人去參加考試。
“讓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頂替自己去參加自己應當參加的考試。
此處所參加的考試,必須是第284條之一第1款中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相關國家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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