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知道一個人拘留多久?

一、怎樣知道一個人拘留多久?

怎樣知道一個人拘留多久?

可以透過詢問相關的執行機關知道一個人拘留多久。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僞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的一種,一般由公安機關決定並執行。刑事拘留以拘留證上的日期爲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這個日期是判決計算折抵刑期的根據。實踐中有個別的簽發拘留證後未於當日送看守所羈押的情況,但這不影響計算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起始時間。

二、拘留期限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做出不同處理,不同的情況期限也是不同的,下面一一列舉:

(1)認爲需要逮捕的,拘留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同時,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提請逮捕書後7日內做出是否逮捕的決定。即正常情況下,刑拘不得超過10日,10日後要麼被逮捕,要麼釋放,要麼變更強制措施;

(2)認爲需要逮捕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因此最多可以在7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檢察院批准逮捕時限如上。即特殊情況下,刑拘不得超過14日,14日後要麼被逮捕,要麼釋放,要麼變更強制措施;

(3)認爲需要逮捕的,且屬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批准逮捕時限同上。即在認爲需要逮捕且其屬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時,最長可以刑拘37天。37天后要麼被逮捕,要麼釋放,要麼變更強制措施;

(4)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只要發現不應當拘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

檢察院決定的刑拘。依據最高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136條: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爲14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3日。即最長拘留期間爲17天。

綜上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公安機關做出拘留決定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2)檢察機關做出拘留決定的,最長拘留期間爲17天;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話,肯定是因爲存在着一些危險,比如說逃跑的危險,那麼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是可以採取刑事拘留等相關的措施來進行處理的。公安機關如果作出拘留決定的情況之下,最長的拘留時間是不能夠超過37天的,有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