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是否可以超過六個月?

一、監視居住是否可以超過六個月?

監視居住是否可以超過六個月?

1、監視居住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査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4、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前提是符合逮捕條件,但現行做法中,有的偵查機關調查取證後,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措施的證據標準審查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即偵查機關可不經再次報請逮捕程序而自行決定是否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

二、監視居住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2)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3)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5)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6)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2、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只有是滿足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被告,纔可以被監視居住,這些條件包括涉案者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對於提出的監視居住請求被受理之後,受理部門需要依法判斷申請者是否滿足被監視居住的條件、並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