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有什麼區別?

一、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有什麼區別?

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有什麼區別?

我國的無期徒刑,在實際執行中大多情況下都是可以減刑的,一般服刑兩年後就可被減爲18-20年有期徒刑,而且減刑之後最少只用在監獄中服刑13年。而終身監禁卻通常不會減刑,可以說,終身監禁的罪行會比無期徒刑的刑罰更重。

刑法規定:服刑者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夠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夠少於10年。

無期徒刑會因爲犯人在獄中表現良好而減刑,而終身監禁卻不會減刑,只能一輩子在監獄中度過。終身監禁的罪行會比無期徒刑的刑罰更重。

相關解釋的內容有:

無期徒刑是不確定關押年限的剝奪人身自由刑罰。這是我國的基本刑罰。屬於相對終身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除了死在監獄的罪犯,我國還沒有真正把某個人永久關押的現實案例。

終身監禁是確定關押條件(至罪犯死亡爲止)的剝奪人身自由刑罰,我國現行法沒有這樣的刑罰。但是,終身監禁存在兩種形式,一種是可以假釋的終身監禁,一種是終身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後者屬於絕對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

我國的有期徒刑類似於國外的可假釋的終身監禁,屬於相對剝奪人身自由。但是,我國沒有絕對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

無期與終身不能劃等號,無期到有期是一個自然過程,只要罪犯不在監獄故意犯罪等抗拒監管的行爲,可以在一定年限後自然變更爲有期徒刑。可假釋的終身監禁必須透過假釋審查,這樣的審查有可能永遠不透過,審查委員會的主觀性較強。

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判處無期徒刑,最低服刑13年可以出獄。

綜合上面所說的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這兩種都是被判決之後的所要產生的結果,從而不能再被釋放直到關到人死亡爲止,但對於兩者的不同就在於一個可以因表現良好而被減刑,而對於另一種是沒有減刑的可能性,所以,在處理上面就會結合不同的情況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