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辯護人毀滅證據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複雜客體。本罪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刑事訴訟中,毀滅、僞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反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的行爲。所謂毀滅證據,是指湮滅、消滅證據,既包括使現存證據從形態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將證據燒燬、撕壞、浸爛、丟棄等,又包括雖儲存證據形態但使得其喪失或部分喪失其證明力,如砧污、塗劃證據使其無法反映其證明的事實等。所謂僞造證據,是指編造、製造實際上根本不存在的證據或者將現存證據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違背事實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單獨實施,也可以指使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共同實施,但必須是有意實施。倘若不是有意僞造,即使在辯護、代理活動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實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也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以及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不能成爲本罪的主體。所謂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依法爲其行使辯護權的人,即律師;
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爲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袒護親友、挾私報復、貪利圖財等,但是不同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辯護人毀滅證據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僞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僞造的,不屬於僞造證據。
在刑事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幫助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毀滅、僞造證據,干擾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嚴重會構成犯罪,這也是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的客觀要件。
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上應當是直接故意,法院會根據當事人僞造毀滅證據情節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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