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緩刑可以適用嗎?

一、信用卡詐騙罪緩刑可以適用嗎?

信用卡詐騙罪緩刑可以適用嗎?

信用卡詐騙罪符合刑法規定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我國刑法規定,緩刑的適用條件爲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需滿足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項條件。

根據《刑法》第196條的規定,犯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此,犯信用卡詐騙罪,在數額較大的情況下,如果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爲。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透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爲。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爲。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信用卡詐騙罪就是以非法的目的而詐騙他人的錢財,對於此行爲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如果在犯了罪之後表現態度良好,而且也歸還詐騙的錢財,那麼就有可能會被判處緩刑,只要過了緩刑的考驗期,那麼給判的刑期就可以不用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