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能緩刑嗎?

信用卡詐騙罪能緩刑嗎?

一、信用卡詐騙罪能緩刑嗎?

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5、有悔罪表現,包括自首、立功、全部退贓、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交納罰金等,都可能成爲緩刑考慮的情節。

對於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已滿七十五週歲的老年人,刑法明確規定必須適用緩刑。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詐騙罪不能緩刑的情況

第一百二十七條 【緩刑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未退贓或退賠的;

2、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3、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4、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三、構成要件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爲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爲中,行爲人因行爲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僞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爲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僞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爲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爲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隨着信用卡不斷普及,會有許多人都會使用信用卡,那麼在使用的過程中也很可能會被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而造成資金損失,所以當事人是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較輕,同時認罪態度良好並不會繼續造成影響,也是可以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