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能實現信用卡詐騙緩刑?

我國能實現信用卡詐騙緩刑?

如今,信用卡的使用已經很廣泛,大部分的人都用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亮點。信用卡的普及方便了我們的生活,但同時也讓投機分子找到了犯罪機會。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率明顯上升,是否能實現信用卡詐騙緩刑這個問題在人們心中存在疑點,接下來就介紹一下有關信用卡詐騙罪是否能緩刑,希望大家能有所瞭解。

一、什麼是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僞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爲人以信用卡作爲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二、什麼是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爲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三、信用卡詐騙罪的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四、信用卡詐騙罪是否能緩刑?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所以信用卡詐騙要看情節是否嚴重才能判斷是否能緩刑。

由此可見,“是否能實現信用卡詐騙緩刑”這個問題就迎刃而解了,情節嚴重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所以情節嚴重的不能緩刑,情節不嚴重的要看判多少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是三年以下的則可以緩刑。這樣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