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能判緩刑嗎

信用卡詐騙能判緩刑嗎
信用卡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僞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
緩刑適用條件:
1.對象條件: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僅指宣告刑和主刑(附加刑仍需執行)而言,對其中不滿18週歲的人、已滿75週歲的人和懷孕的婦女在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
2.限制條件: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3.實質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所以,只要是符合緩刑的條件,信用卡詐騙罪就有可能判處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