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罪是緩刑是否能認定爲累犯

一、前罪是緩刑是否能認定爲累犯

前罪是緩刑是否能認定爲累犯

前罪判緩刑不會構成累犯的。累犯是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爲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其執行形式爲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緩刑與死刑緩期執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認識和運用中加以區別。

緩刑有犯罪記錄的,不能參軍、公務員、事業單位,不能出具無犯罪證明,會影響子女親屬入黨、參軍;緩刑期間,罪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調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遵守調查機關關於接待客人的規定。

二、什麼人可以判緩刑

1、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這裏的3年以下並非指法定刑,即法條規定的刑罰,而是指法院實際宣告的刑罰。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這是因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累犯的社會危害性大,主觀惡性深,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重蹈覆轍。

3、除上述兩種類型外的一般犯罪分子,如果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以適用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對未成年人以及弱勢羣體的保護,只要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不滿18週歲、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判緩刑後又存在犯罪行爲的,不構成累犯。緩刑屬於刑罰的執行方式,不用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但是有一定的緩刑考驗期,在此期間不能有違法犯罪行爲。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人,有悔罪的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以申請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