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火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失火罪既遂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火罪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行爲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爲。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
既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引起火災,因爲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
也可出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爲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引起火災,由於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過失造成火災造成失火罪既遂的,依據犯罪情節量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否則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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