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方法。”
其中“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有以下情況: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爲中的一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爲“有逮捕必要”: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爲,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爲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對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暴力犯罪和多發性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以及可能有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予逮捕。
公安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對被告可以採取的刑事措施有很多種,比如說刑事拘留,比如說逮捕,如果是沒有被拘留的人員批准逮捕的期限最長是不超過7個月的時間,如果是拘留的人員,刑事拘留的期限不能夠超過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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