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酌定量刑需要判幾年
酌定量刑是指在刑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由法官依據案件的犯罪情節、犯罪性質、犯罪手段等因素,在量刑時酌情適用的情節。所以判刑多少年,要依據實際案情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二、刑法酌定量刑情節有哪些
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酌定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的手段。
特定的手段作爲犯罪構成要件(行爲)內容時,不是量刑情節;
故這裏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屬於構成要件內容的手段。
犯罪的手段殘酷、狡猾程度,直接說明犯罪行爲的危害程度,因而影響量刑,如傷害的手段是否殘忍,就對量刑起影響作用。
2.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
犯罪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不同,也能說明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響量刑的因素。
例如,在發生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時犯罪,其危害性就重於在平時的犯罪,量刑時應當考慮。
3.犯罪的對象。
在刑法沒有將特定對象規定爲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犯罪對象的具體差別,反映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
例如,盜竊救災、搶險款物的危害性就重於盜竊一般公私財物的危害性,量刑時應區別對待。
4.犯罪行爲造成的危害結果。
當危害結果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內容時,危害結果(包括直接結果、間接結果)的輕重對說明行爲的社會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爲量刑時應斟酌考慮的重要情節。
例如,同是隱匿、譭棄他人信件,其隱匿、譭棄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後果不同,量刑就應有所不同。
5.犯罪的動機。
犯罪動機不同,直接說明行爲人的罪過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
例如,同是故意殺人,有的是出於義憤殺人,有的是因爲姦情殺人,其所反映的罪過程度就有差別,量刑時也應有所差別。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酌定量刑判刑多少年,是沒有具體規定的,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影響酌定量刑的因素包括犯罪手段、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犯罪對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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