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標準下非法出售發票罪才立案
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非法出售發票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侵犯的客體爲雙重客體,即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
(二)客觀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爲。
1、非法制造發票。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應須是由防僞專用品製成、並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纔有效。
非法制造普通發票有二種具體行爲方式:
一是僞造;
二是擅自制造。
僞造,是指無權印製普通發票的人仿照真實的普通發票,非法制造假髮票、冒充真發票的行爲。
其具體表現是:
按照該類發票的聯次、內容、版面排列、規格、色彩、圖案等,使用印刷、複印、描繪、拓印等各種方法印製假髮粟,僞造該類發票,除了要將發票本身製成和真發票一樣之外、還必須使用各種方法制造發票監製章、防僞水印、紫外線防僞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製發票企業或生產發票防僞專用品企業未經有關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私自印製發票、或私自制造防僞專用品,或雖經批准,但未按發票印製通知書或發票防僞專用品生產通知節所規定的印製數量或生產產量,私自超量加印或製造的行爲。
此外,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以內印製;
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製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請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製發票的企業印製。
據此,如果印製發票企業未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音位或個人或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的委託,而印製發票的,也應是擅自制作的行爲。
2、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
出售是指以一定的價格將非法制造的普通發票賣出的行爲。
有金錢交易,轉移所有權是其本質特徵。
因此,沒有此種特徵的行爲如租用、轉讓、贈與等,就不是出售。
出售的方法不限於私下成交,公開叫賣、大聲吆喝、走街串巷、攔截強賣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於面對面的直接交貨,郵寄、託運、託帶均可。
非法出售的發票,其來源有二:
一是自己僞造、擅自制造的;
二是盜竊、騙取、買入、拾得他人僞造、擅自制造的。
出售的發票不限於假髮票,真發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發票,儘管其行爲是非法的,但其製造出來的發票卻是真實有效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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