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37天星期天是否算在其中

一、羈押37天星期天是否算在其中?

羈押37天星期天是否算在其中

1、刑事拘留的時間是連續計算的,包括週六週日。

2、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構成刑事拘留的條件都有哪些?

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的刑事強制措施,主要是針對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採取的,其期限爲三日,但可以延期至七日;如果有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情形之一的,方可延期至三十日。如果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話,則超期部分肯定應該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因爲司法機關在週六週日是要正常的休息的,所以,有些法律文書需要報批審覈的情況下,星期六和星期天一般是刨除在外的,按照正常的工作時間計算。但是,羈押絕不是如此的。因爲從被羈押了以後,星期天肯定也不可能被釋放出來,所以當然要把星期天也計算在羈押的時間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