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是3天嗎應該是多少天?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3天嗎應該是多少天?

我們都知道,有些罪犯可能會在正式審判之前進行羈押歸拿,目的也是爲了防止他再次犯案,那麼羈押必要性審查是3天嗎應該是多少天?根據國家刑法的相關規定,羈押歸拿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情況下審查時期爲5個工作日。那麼具體有哪些要求?

羈押必要性審查要幾天

一般情況下審查時期爲5個工作日;當做出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交由案件承辦公安機關領導批准,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在《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第二十條中有明確的規定。相關法律條文可參考以下的刑事知識連結。

相關刑事知識連結: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第二十條 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應當在立案後十個工作日以內決定是否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複雜的,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於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按流程應由檢察院受理,駐看守所檢查室辦理,一般5個工作日內,案件複雜的可再延長五個工作日

1、當做出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交由案件承辦公安機關領導批准,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2、羈押必要性審查是刑事案件逮捕後放票的唯一希望,不過成功率很低很低,至少比37內放票的可能性低百倍不止,除非案件有新的重大變化,一般檢察院很難批准的,簡單的說,37天內放票只需要公安機關承辦簽字即可,羈押必要性審查放票則需要檢察院檢察長和公安機關承辦領導共同確認纔可。

3、羈押: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4、一般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所以透過閱讀本篇文章,我們不僅能夠了解了羈押歸拿的必要性,你能夠了解羈押必要性審查是3天嗎應該是多少天的問題,這不僅能夠提醒我們,不要做違法犯罪的事情,要時刻警醒自己,應該做一名正當的公民。以上就是全部內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