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黑廣播立案標準是什麼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立案。

關於黑廣播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法》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僞基站”的;

(三)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僞基站”的;

(四)同時使用三個以上“黑廣播”“僞基站”的;

(五)“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僞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連結等違法犯罪資訊,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七)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僞基站”的;

(八)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九)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爲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等嚴重後果的;

(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僞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對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同時使用十個以上“黑廣播”“僞基站”的;

(六)“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二十公里以上的;

(七)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以上的;

(八)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3.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僞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在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窩點查扣的零件,以組裝完成的套數以及能夠組裝的套數認定;無法組裝爲成套設備的,每三套廣播信號調製器(激勵器)認定爲一套“黑廣播”設備,每三塊主板認定爲一套“僞基站”設備。

4.單位犯本解釋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

5. 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等犯罪,使用“黑廣播”“僞基站”等無線電設備爲其發送資訊或者提供其他幫助,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總的來說,未經授權設定和使用黑播是違法的。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主要取決於行爲人的違法程度。情節嚴重違反有關的法律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破壞電信設施安全罪。他們會作爲刑事案件處理,情節輕微的,定爲治安案件,將受到批評、教育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