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詐騙罪怎麼判刑規定是什麼

一、票據詐騙罪怎麼判刑規定是什麼

票據詐騙罪怎麼判刑規定是什麼

票據詐騙罪通常情況下的判刑標準如下:

票據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僞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使用僞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票據詐騙罪的行爲方式

票據是發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他人、金融機構向受款人或持票人於到期日或見票日無條件地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由於票據本身代表一定的金額,而且票據的付款義務人負有無條件付款的義務,因此票據往往成爲犯罪分子進行詐騙犯罪的目標。爲了打擊利用票據進行詐騙的犯罪活動,保證票據的正常流通秩序,刑法規定了票據詐騙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行爲人主觀上出於故意,有以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犯罪活動,從中牟利的目的;行爲人必須實施金融票據詐騙行爲;行爲人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

由於票據種類比較多,票據詐騙犯罪的方式比較複雜,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對票據詐騙罪的行爲方式進行了明確的列舉,根據該規定,票據詐騙罪的行爲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明知是僞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對於本項行爲,行爲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僞造、變造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當然,要判斷行爲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憑他個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個案件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各方面的證據得出結論。行爲人在實際上還要有使用行爲,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僞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沒有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爲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屬於作廢的票據,是區分其行爲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界限。這裏的“作廢”,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票據,它既包括《票據法》中所說的“過期”的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佈作廢的票據。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這裏所說的“冒用”,是指行爲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票據的行爲。通常表現爲以下幾種情況:行爲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權人名義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而使用票據;將他人委託代爲保管的或者撿收他人遺失的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爲。

4.簽發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票據法對開立支票存款帳戶,規定了明確的條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申請人必須存入一定的資金,有可靠的資信;申請人必須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鑑。此外還明確規定:禁止簽發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當前實踐中出現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的情況比較複雜,但要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則行爲人在主觀上必須要有進行騙取財物的故意。要是因單位內部缺乏健全的支票管理制度,對轉賬制度管理不嚴,把蓋有印鑑的支票交給採購人員隨身攜帶,而採購人員並不清楚本企業在銀行賬上有多少錢,如果購買大量貨物,造成空頭支票的情況出現,或者由於一些銀行、金融機構在辦理結算、轉賬、匯款等業務時,拖延時間,“壓單”、“壓票”,使原本按正常期限應當到賬的款項被拖延,使單位在出票時誤以爲錢已到賬而開出空頭支票等,由於行爲人主觀上沒有利用票據詐騙財物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票據詐騙罪的判刑檔次存在較大的不同,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予以確定,對於不同的犯罪情節採取有期徒刑和罰金刑,有利於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