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侵犯商業信譽法院會如何量刑?

構成侵犯商業信譽法院會如何量刑?

一、構成侵犯商業信譽法院會如何量刑?

侵犯商業信譽處罰量刑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侵犯商業信譽的立案標準是:

(1)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

②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侵犯商業信譽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損害商業信譽罪與誹謗罪的區別是什麼?

在認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時,應當劃清與誹膀罪的界限。誹謗罪是指捏造並散佈某種事實,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該兩種罪在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主體方面都有十分相似之處。二者的區別最主要體現在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是透過“誹謗”的方式侵犯競爭對方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後者則是透過誹謗侵害公民的人格。在現實生活中,如果侵害人的誹謗行爲針對企業負責人或者經營者本人的,就應當具體分析行爲的特徵和侵害人的主觀方面特徵,來確定罪名。侵害人如果以排擠競爭爲目的,捏造並散佈虛僞的事實,但同時指向商業信用主體和其負責人個人的,應當認定爲本罪。如果侵害人爲發泄個人不滿,蓄意貶低企業負責人個人的,應當認定爲誹謗罪。如果一行爲既貶低企業又貶低個人的,應以想像競合原則處理。如果是數行爲既觸犯誹謗罪又觸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之數客體,則應數罪併罰。

侵犯商業信譽的行爲既是不構成犯罪,被侵權方也可以要求侵權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向企業賠禮道歉並消除造成的這些惡劣影響。任何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不能用污衊其他企業的方法來發展本企業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