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金融憑證詐騙罪的立案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我國刑法對金融憑證詐騙罪的立案規定是怎麼樣的

我國刑法對金融憑證詐騙罪的立案規定是怎麼樣的

使用僞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金融憑證詐騙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金融憑證的管理制度,同時又對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造成損害。從廣義上來說,匯票、本票、支票都屬於銀行的結算憑證,與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等金融憑證具有相同的性質。但作爲本罪行爲對象的金融憑證,則僅是指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及銀行存單。如果使用僞造的、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構成犯罪的,不構成本罪、而應是票據詐騙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使用僞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爲。所謂僞造,是指仿照真實的金融憑證形式的圖樣、格式、顏色等特徵擅自透過印刷、複印、描繪、複製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憑證或者在真實的空白金融憑證上作虛假的記載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既包括個人,亦包括單位。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金融憑證詐騙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實施金融憑證詐騙的前後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策劃、商量對策、充當內應,爲詐騙犯罪分子提供詐騙幫助的,應以金融憑證詐騙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爲人對所使用的僞造、變造的金融憑證必須表現出明知。如對僞造、變造的金融憑證不表現爲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憑證是僞造或變造的,則不構成本罪。

所以如果是符合了對應的構成要件則就會觸犯詐騙罪,需要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當然在實際生活中,都不希望自己違法犯罪,但是總會有些人抱着僥倖的心理,鋌而走險,殊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紙終將是保不住火,一旦暴露了就需要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