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執行決定書是誰決定的

一、撤銷緩刑執行決定書是誰決定的

撤銷緩刑執行決定書是誰決定的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我國刑法中緩刑的撤銷事由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再犯新罪。

這裏的新罪,是相對於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既包括同種之罪也包括異種之罪。只要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再犯新罪,就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新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併罰。關於發現新罪的時間,刑法未作規定。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新罪,當然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與已判決之罪實行數罪併罰。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以後才發現新罪,是否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呢?對此,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案(三)》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執行原判刑罰,是以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不再犯罪爲條件的,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即便該犯罪是在考驗期滿後才發現,只要尚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應當撤銷緩刑。

(2)發現漏罪。

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說明犯罪分子隱瞞了部分罪行,沒有認罪服法和真誠悔罪,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漏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併罰。

(3)嚴重違法。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法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在我國相關的規定,在緩刑期間內相關的犯罪人員由公安部門和相關的轄區管理部門對這類犯罪人員,進行相應的監督來維護相關的社會秩序。符合規定的相關的犯罪人員將撤銷這類判罰決定,相關的公安部門根據這類犯罪人員的情況進行相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