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判刑標準?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刑法對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判刑標準?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辦大型羣衆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發生或其他嚴重後果的,才予以立案。

1、犯罪主體是對發生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應該預見到自己在大型羣衆性活動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爲,可能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從而造成危害結果發生;

3、犯罪客體是公衆活動場所的公共安全;

4、客觀方面是在舉辦大型的羣體性活動中,違反在公共場所的羣體性活動中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沒有履行相關的注意、管理等義務,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申請舉辦羣衆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活動的具體內容、安全保衛措施承擔全部責任,並制訂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另一種情形是,儘管行爲人也實施了預防與消除安全隱患的行爲,但是該行爲不足以產生實質性影響,不能滿足法律對作爲義務履行的要求,以至於必須被視爲未履行的情況。

(2)結果。必須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重大傷亡事故,是指致使他人重傷、死亡,一般指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的情況;其他嚴重後果,是指使公私財產,社會的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等情況。上述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罪與非罪的界限,不存在該結果,不能成立犯罪。

(3)因果關係。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是由於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不履行法定作爲義務所引起的,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是由於不可預測、不可控制的自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與義務人的不作爲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不應當讓義務人承擔刑事責任。

在舉辦活動的時候,相關主管人員應該是對安全問題以及相應的其他問題做出明確的計劃以及應對方式。如果發生安全事故之後,首先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那麼要對傷亡人員進行相應的賠償,其次要承擔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進行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