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行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爲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但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不是本罪的行賄對象。
另外,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也是本罪的行賄對象,但是,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成爲本罪的行賄對象時,要求行爲人主觀上是爲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
在認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時,要注意劃清與請客送禮的界限。在現實生活中。禮尚往來的請客送禮一般都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且禮品的價值一般較小,行爲人沒有明顯的、直接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和目的,這與本罪的行賄行爲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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