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拘役要判實刑嗎
拘役就是實刑,被判處拘役後,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刑法》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
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二、拘役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
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所謂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定的看守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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