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看別人賭錢定什麼罪

關於看別人賭錢定什麼罪

一、看別人賭錢定什麼罪

不犯罪,

看別人賭博被抓應當積極配合調查,說明情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並未參與賭博。若是參與賭博行爲,尚未構成犯罪,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怎麼認定賭博罪

(一)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爲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爲日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爲業的行爲。對於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爲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爲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二)賭博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爲。其主要特徵在於"騙",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賭博罪中的欺騙即製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蔘加賭博,而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於透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按有關司法解釋,行爲人設定圈套誘騙他人蔘賭騙取錢財,屬賭博行爲,構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但是對以賭博爲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採用黑話、暗語爲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爲應構成詐騙罪。因爲構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爲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爲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爲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徵,應以詐騙罪論處。

(三)賭博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兩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區別十分明顯,不易混淆,但對搶賭場的行爲如何定性問題應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一種是沒有參加賭博的人搶賭場,另一種是參加賭博的人,因輸了錢而不甘心而搶了贏錢的人。前一種情況,不管行爲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員,只要搶了賭場且採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進行就應定爲搶劫罪;如果沒有采取暴力或脅迫手段進行、數額較大的,可認定爲搶奪罪;如果數額較小,則屬於一般搶奪違法行爲,而不能一概地定爲搶劫罪,對於後一種情況也應區分對待,對參賭的人沒有采取暴力、脅迫手段搶劫賭資的,因爲是發生在搶賭場的當時,可以認爲是賭博行爲的繼續,是賭博罪行的表現,仍應定爲賭博罪。但是如果參賭之人採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賭資的,應定爲搶劫罪,與賭博罪實行並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有以下情節的需要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一般來說觀看賭博是不構成犯罪的行爲的,但是參與賭博雖然沒有犯罪,但是需要接受治安處罰,如果是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那麼就會涉嫌刑事犯罪,涉嫌賭博罪,量刑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量刑在3~10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