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賭博罪與一般行爲有什麼區別

關於賭博罪與一般行爲有什麼區別

日常生活中,人們在休息時間內總是喜歡打麻將,這也屬於大衆娛樂的一種方式,不過我國《刑法》中卻規定的有賭博罪。那大衆日常打牌的行爲是否會構成賭博罪的。只要看是否滿足了此罪的立案標準,另外很多人也無法區分賭博罪與一般行爲,那究竟關於賭博罪與一般行爲有什麼區別?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關於賭博罪與一般行爲有什麼區別

賭博罪與一般行爲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爲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爲業的行爲。

對於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爲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爲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對以賭博爲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採用黑話、暗語爲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爲應構成詐騙罪。因爲構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爲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爲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爲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徵,應以詐騙罪論處。

二、如何從法律上界定賭博罪

如何從法律上界定賭博罪,主要參考以下四個方面:

(一)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並不是爲了營利,而僅僅是爲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爲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爲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於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

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並不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爲犯罪。

(三)行爲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羣衆

賭頭是指聚衆賭博的人,即爲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蔘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

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賭棍是以賭博爲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

對以上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一般參賭羣衆,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四)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係。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賭博畢竟不是一種良好的習慣,有人常說小賭怡情,大賭傷身。可是有多少人奔着小賭的目的,結果贏了越來越想賭,輸了就想着要把輸掉的錢贏回來,不知不覺,連自己都沒有意識到已經成爲了大賭,賭博不僅僅是家庭和諧的破壞者,它同樣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所以,遠離賭博,這是道德和法制的雙重要求。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請及時來電諮詢專業刑事律師。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賭博罪與一般的賭博行爲最大的區別就在與是否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也就說的定罪處罰的關鍵就在與這個立案標準上面,要是達到了這個標準,自然就會對行爲人定罪爲賭博罪,那之後就會嚴格按照《刑法》中的規定,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關於關於賭博罪的量刑問題,你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