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行爲人誤以爲發生危險,判斷錯誤所採取的避險行爲,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爲。

這種危險的發生原因,可能是合法的或違法的危險,只要對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爲,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2)正在發生的危險,是指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發生危險。對於非國家保護級動物,正在發生的危險採取避險,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爲。

(3)緊急避險,不能使用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他人生命權利採取避險行爲。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須明顯大於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

二、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區別

1.危險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險來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爲;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比較廣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時,如果行爲人是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反擊,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如果爲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損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屬於緊急避險的範疇。

2、緊急避險必須是出於迫不得已,而正當防衛無此要求。

3、對主體的要求不同。緊急避險的主體對於特殊身份有特殊要求(如警察、軍人或消防隊員等)。而正當防衛就沒有這樣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4、避險保護的是合法利益,損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怎麼樣選擇,兩害相權取其輕,避險所保護的利益必須要大於避險行爲所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於或者小於所損害的利益,避險就沒有意義,法律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

5、實施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而緊急避險必須是向第三者實施。

我國法律上目前對於緊急避險有明確的規定,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根據緊急避險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另一方面應當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合法的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調查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