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中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中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一、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中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認定非法佔有的目的,在法律實務上,要綜合考量行爲人在行爲前、行爲中、行爲後的客觀表現。

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評價:

1、行爲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約能力;

2、行爲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爲;

3、行爲人在簽訂合同後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爲;

4、行爲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

5、行爲人在違約後有無承擔責任的表現;

6、行爲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二、合同詐騙罪表現形式有哪些?

合同詐騙行爲表現爲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爲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檔案。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爲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爲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爲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爲,便可構成合同詐騙罪。

行爲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對於認定非法佔有目的具有重要意義。如果一個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誇大自己的履行合同的能力,騙取對方的信任與自己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後不積極努力創造履行條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對方的經濟損失,則應認定爲具有非法佔有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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