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犯罪分子投案算立功嗎

一、勸犯罪分子投案算立功嗎

勸犯罪分子投案算立功嗎

勸人自首,應當認定爲立功。首先,規勸他人投案的結果是讓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主動投案,這不僅大大節約了司法的訴訟資源,減少爲抓捕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而且有利於體現國家刑罰權行使的及時性和必然性。同時,促使在逃犯罪嫌疑人悔罪服法,其人身危險性也得以消除。這當然是對國家和社會作出了一定的貢獻。

其次,《解釋》第五條規定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不問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悔過程度,只考慮結果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即可認定作出了有利於社會或國家的行爲,並達到立功所要求作出有利於社會或國家的貢獻的程度。規勸他人投案行爲從產生的作用和效果來看,都明顯超過了協助抓捕行爲,按照刑法“當然解釋”的解釋方法,根據“舉輕以明重”的原則,實際產生作用和效果都相對較小的“協助抓捕”行爲可以構成立功,那麼作用和效果更大的規勸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的行爲,更應當可以認定立功。

二、 自首的司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爲。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部分犯人自首後依然有判處死刑的可能。如果對自首後的犯罪嫌疑人過於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產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

綜上所述,對於勸犯罪分子投案是算立功的,這種行爲也是對國家和社會做出了一定的貢獻,促使嫌疑人服法,節約了司法的訴訟資源,其作用和效果都超過了協助抓捕的行爲,應該對其算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