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僞基站揹包客判刑怎麼判?

一、使用僞基站揹包客判刑怎麼判?

使用僞基站揹包客判刑怎麼判?

使用僞基站揹包客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288條第1款對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作出明確規定,即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

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5.12法釋[2000]12號)

第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本解釋所稱“經營去話業務數額”,是指以行爲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行爲人每分鐘收取的用戶使用費所得的數額。

本解釋所稱“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是指以行爲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在合法電信業務中我國應當得到的每分鐘國際結算價格所得的數額。

使用僞基站構的揹包客情節構成非犯罪的,處3-7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僱傭殘疾人、未成年等特定人員使用僞基站的,屬於嚴重情節,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酌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