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基站推廣業務違法不?

涉嫌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僞基站推廣業務違法不?

其中規定,未經批准設定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僞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戶發送資訊,非法使用公衆移動通信頻率的,將被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僞基站”即假基站,設備一般由主機和筆記本電腦或手機組成,透過短信羣發器、短信發信機等相關設備能夠搜取以其爲中心、一定半徑範圍內的手機卡資訊,利用2G移動通信的缺陷,透過僞裝成運營商的基站,冒用他人手機號碼強行向用戶手機發送詐騙、廣告推銷等短資訊。

“僞基站”設備是一種高科技儀器,主要由主機和筆記本電腦組成,能夠搜取以其爲中心、一定半徑範圍內的手機卡資訊,並任意冒用他人手機號碼強行向用戶手機發送詐騙、廣告推銷等短資訊。此類設備執行中,用戶手機信號被強制連接到該設備上,無法連接到公用電信網絡,嚴重影響手機用戶的正常使用。

利用“僞基站”設備實施違法犯罪嚴重危害國家通訊安全,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羣衆合法權益。,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打擊整治專項行動,嚴打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僞基站”設備的違法犯罪活動。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使用“僞基站”犯此罪情節嚴重的標準,《解釋》特別規定:使用“僞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連結等違法犯罪資訊,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也構成“情節嚴重”;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以上的,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綜上所述,使用僞基站發送短信推廣業務活動,內容虛假不但會因涉嫌構成詐騙罪被依法追求刑事責任,還涉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對於非法所得金額不能確定和查證的,可以按照發送短信或者撥打電話的數量來認定犯罪未遂,對照既遂犯適量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