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覈實情況可以關多久?

一、檢察院覈實情況可以關多久?

檢察院覈實情況可以關多久?

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立案後,即可對嫌疑人進行訊問。

1、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兩次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檢察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填寫提訊、提解證,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檢察院根據司法職能,在對訴訟案件進行審查起訴的過程中,如果需要覈實情況的,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傳喚,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被傳喚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檢察院的相關要求,根據檢察院的審理需要處理,並按照司法審理程序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