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故意傷害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故意傷害的程序是什麼?

故意傷害案件辦理流程:公安立案後展開調查,包括現場勘察(提取、固定客觀物證比如兇器),詢問相關證人、對被害人進行法醫學損傷鑑定(如果對鑑定結果有疑義可以重新鑑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如果到案的話)並對其採取強制措施(一般是取保候審或刑事拘留)之後是報捕、批捕後移訴(取保候審後不必逮捕可直接移訴)。

公安機關辦理故意傷害案件程序規定是公安機關的管轄區域、執法人員的前置處理、勘驗、檢查、鑑定、調查取證、案件處理、責任追究;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

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辦理,待傷情鑑定後,按規定移交主管部門辦理。

因管轄問題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接到傷害案件報警後,接警部門應當根據案情,組織警力,立即趕赴現場。對正在發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一)制止傷害行爲;

(二)組織救治傷員;

(三)採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繫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

(五)保護現場;

(六)收集、固定證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現場具備勘驗、檢查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勘驗、檢查。傷害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任務是發現、固定、提取與傷害行爲有關的痕跡、物證及其他資訊,確定傷害狀態,分析傷害過程,爲查處傷害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辦案單位對提取的痕跡、物證和致傷工具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對傷害案件現場進行勘驗、檢查不得少於二人。勘驗、檢查現場時,應當邀請一至二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勘驗、檢查傷害案件現場,應當製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繪製現場圖,對現場情況和被傷害人的傷情進行照相,並將上述材料裝訂成卷宗。

人身傷情鑑定文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範要求。鑑定文書中應當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體需要鑑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照片。對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製作《鑑定意見通知書》,送達被害人和違法犯罪嫌疑人。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故意傷害案件的處理是十分嚴格的,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執法人員的處理程序,也是出了相關的規定,此時執法人員是必須要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這也是爲了保障每一起案件都是真實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