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最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內容是: 刑事辦案程序
1、立案。指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決定作爲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2、偵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法律規定,偵查過程中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形式變相羈押。按照規定,偵查期限爲2-7個月。
3、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4、逮捕。法律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逮捕。逮捕時應出示逮捕證。對於經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
5、審查起訴。按照規定,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並告知其如果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應當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