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簡易程序辦理哪些行政案件?

一、公安機關簡易程序辦理哪些行政案件?

公安機關簡易程序辦理哪些行政案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適用簡易程序辦理的行政案件主要是違法事實確鑿的案件,並且有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等。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法事實確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有違禁品的,可以當場收繳:

(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爲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爲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三)對有其他違法行爲的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規定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

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人民警察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於作出決定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將當場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交通警察應當於作出決定後的二日內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在旅客列車、民航飛機、水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返回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二、行政機關擅自變更行政處罰內容,怎樣應對

行政機關在繁多的執法活動中難免會出錯,比如有時候會擅自更改行政處罰,本來可能只需罰款500元,一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卻改爲罰款1000並沒收財物等。這種行爲其實是越權的行政違法行爲。

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是一種超越職權的行政違法行爲,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依據。比如說罰款就需要根據相關的規定額度罰款,不能超出法律規定,該罰多少就是多少。

不過,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內,可以根據情況,自由地作出裁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處罰時超越了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的,屬於違法行爲。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對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爲,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綜上所述,簡易程序是民事訴訟案件中首選的一種程序。因爲他耗費時間比較短,一般都需要三個月左右,若是當事人雙方選擇的是普通程序,那就需要六個月左右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