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最多在看守所待幾個月?

一、尋釁滋事罪最多在看守所待幾個月?

尋釁滋事罪最多在看守所待幾個月?

1、尋釁滋事罪最多在看守所待37天的時間,如果公安機關認爲應該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一般是10天左右,最長不得超過37天。

2、如果公訴機關認爲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那麼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3、尋釁滋事罪屬於公訴案件,在立案後不能私了,必須按照刑事程序來走。雙方當事人只能對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節,進行民事賠償後,犯罪分子在量刑上要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認定尋釁滋事罪的基本要件有: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二)客觀要件

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爲方式具體規定爲: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

尋釁滋事最主要指的就是在公共場所鬧事或者隨意的毆打他人,這種狀況之下的話是需要根據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在調查過程當中爲了收集證據或者認爲需要對於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是可以採取刑事拘留的措施的最長不能超過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