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引起重婚罪嗎?

無效婚姻引起重婚罪嗎?

一、無效婚姻引起重婚罪嗎?

無效婚姻並不是一定會引起重婚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重婚罪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1)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同居者透過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續登記結婚;

(2)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雖與同居者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正式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3)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在現實生活中,重婚現象呈逐步減少的趨勢,主要以上述第二種形式存在。

三、結婚登記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爲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夫妻雙方如果要登記結婚的話,那麼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能夠在強迫的情況之下來進行婚心的登記,同時如果是屬於有禁止結婚的情況而登記結婚了,那麼也是屬於無效的婚姻,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無效婚姻並不是重婚罪,只不過說重婚行爲也是有可能會引起無效婚姻產生的,所以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