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在哪個庭立案?

一、刑事自訴案件在哪個庭立案?

刑事自訴案件在哪個庭立案?

1、刑事訴案件一般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犯罪行爲發生地的法院進行管轄,自訴人可以選擇這兩個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3、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訴人撤訴可以嗎?

1、刑事案件自訴人可以撤訴,事自訴案件撤訴,分兩種情況應分別處理:

(1)當事人自願撤訴,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和解成協議自願撤訴的,不可以再行起訴。

(2)因證據不足法院說服自訴人撤訴的情況,如果屬於第二種,有了新證據可以重新起訴。

2、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願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爲系被強迫、威嚇等,並非出於自願的,不予准許。

3、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刑事案件分爲自訴、公訴兩種類型,自訴案件通常需要由受害人等自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自訴請求。而對於公訴類型的刑事案件,則由檢察院依法審查之後,再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且刑事自訴案件被法院受理後、判決前,是可以提出撤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