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指定辯護嗎?

一、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指定辯護嗎?

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指定辯護嗎?

並不是,犯罪嫌疑人可向法援機構申請指派律師。當犯罪嫌疑人由於經濟困難等各種原因未聘請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援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由法援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一般來說,法援機構都是指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可前往詳細諮詢相關申請事宜。當然了,各城各地法援機構在名稱上可能存在不同,可諮詢公安機關或法院工作人員,從而獲悉當地法院機構的其情況。

就刑事案件而言,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就可以向法援機構申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了。

這個指定辯護不僅僅只有法院纔可以的,但是平時的時候都是向人民法院請求的,除了人民法院之外,自己可以向一些法援機構申請指派律師的。

二、辯護人的權利是什麼?

1、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2、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和會見同通信權。

3、調查取證權。

4、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

5、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6、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7、對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

8、代理申訴權。

9、依法獨立進行辯護權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10、拒絕辯護權。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三、訴訟辯護人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辯護?

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根據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辯護律師接受委託以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因此,律師拒絕辯護具有嚴格的法定條件,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拒絕辯護才能成立。這一點是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絕辯護權不同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爲其辯護。辯護權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護權從根本上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辯護人的辯護權派生於辯護權的主體。所以,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絕辯護權沒有作出理由限制。一經提出,就應當生效。

並不是只有法院纔可以指定辯護的,辯護人擁有調查取證的權利,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在庭審階段有詢問證人的權利,經被告人的同意,辯護人還有提出上訴的權利,法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時,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