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害別人販毒的證據有效嗎?

一、陷害別人販毒的證據有效嗎?

陷害別人販毒的證據有效嗎?

無效,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爲。這裏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幹部、羣衆,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爲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爲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爲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爲的,不構成本罪。

(一)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將會受到從重處罰。

(三)如果誣告陷害行爲導致他人被錯判死刑的,應以誣告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中以最重的刑罰進行處罰。

二、普通毒品案件所需的共性證據標準訴訟嗎?

(1)證明抓獲犯罪嫌疑人、起獲毒品過程應當具備的證據

一是應當具有明確抓獲時間、抓獲地點、抓獲方式的到案經過。

二是人贓俱獲的案件,應當具有從犯罪嫌疑人身上、體內或隨身攜帶物品中起獲毒品的搜查筆錄、詳細記錄起獲位置的起獲經過。

三是毒品在特定地點單獨起獲的案件,應當具有毒品地址的租住證明,調取特定地點所有人、管理人或同住人的證言,並要求上述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四是對涉案物品、檔案全面、及時予以扣押,對起獲毒品、毒品外包裝物等物證拍攝照片。

五是對有犯罪線索的物證及時查閱、送檢。

六是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民警的證人證言。

七是如果存在目睹抓獲、起贓過程的其他證人也應當出具證人證言,並要求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八是儘可能對抓獲、起贓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九是如實轉化技術偵查證據。技術偵查在毒品案件的線索篩查、交易與行蹤監聽、嫌疑人抓獲等方面廣泛應用。但是,將技偵成果轉化爲刑事訴訟證據卻存在問題。如將監聽或特情人員舉報發現的線索記述爲“羣衆匿名舉報”,將手機信號追蹤記述爲“尾隨跟蹤”。

(2)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系毒品應當具備的證據

①具有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我國相關毒品犯罪案件審理的座談會紀要對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觀明知認定進行了推定式的規定,即在有些情況下即使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是毒品,但在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亦沒有證據證明其確屬被矇騙的情況下,公安、司法機關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上述可推定犯罪嫌疑毒品案件,雖然對證據的要求大大降低,但應當注意就座談會紀要中所規定的具體情形依舊需要運用證據加以證明。如較爲常見的採用高度隱蔽的式攜帶、運輸毒品,從中查獲毒品的,應當具有以照片、錄像等方式證實毒品採用何種方式高度隱蔽的證據。

②無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在偵辦案件的過程中,給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明知認定帶來困難的,多是不存在座談會紀要中所規定的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一是藏匿毒品的箱子、紙盒等包裝物內有犯罪嫌疑人個人物品的照片及起經過。

二是對直接接觸毒品的包裝袋上是否有犯罪嫌疑人指紋、掌紋或脫落細胞進行鑑定。

三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系吸毒人員的檢驗報告。

四是犯罪嫌疑人對上述情節及是否明知是毒品的口供。

(3)證明毒品克數、種類、含量應當具備的證據

一是根據起獲毒品的不同位置、保持起獲毒品時原始包裝樣態對毒品進行送檢,出具送檢流程表。

二是根據委託要求,出具委託檢驗鑑定書。

三是根據起獲位置保持原始包裝分別予以鑑定,出具毒品檢驗報告。對於一人涉嫌多筆多種毒品犯罪,或是多人涉嫌多起毒品犯罪案件至關重要。

(4)證明涉毒資金往來及執行財產刑應當具備的證據

由於毒品犯罪多具有金錢利益關係,且所涉及的罪名多罰金刑和沒收收財產刑,故在毒品犯罪中查明犯罪嫌疑人資金情況應列入必須進行的偵查工作之一。

一是調取犯罪嫌疑人銀行帳戶查詢記錄,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或住所等地搜查扣押的銀行卡必須到銀行進行查詢,如果發現可疑資金交易,應當將對方帳戶一併查詢,以確定錢款來源及去向,深挖犯罪。

二是對於尚有餘額的銀行帳戶應當及時凍結,以便收繳贓款及今後財產刑執行。

(5)查明犯罪性質、深挖犯罪應當具備的證據

有些毒品案件抓獲了犯罪嫌疑人、查獲了毒品,但因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認其持有毒品的目的,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往往僅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認定犯罪性質,大大降低了犯罪嫌疑人應受刑罰處罰的力度,因此抓住每一個線索開展工作是毒品犯罪偵查所必需的。

—是犯罪嫌疑人手機。手機作爲現代化普及的通信工具,也成了毒販實施毒品犯罪必不可少的作案工具,由於手機具有其內部資訊可被恢復、通信運營商管理通話記錄等特點,因此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第一時間查閱犯罪嫌疑人手機、利用照相方式予以固定、調取犯罪嫌疑人手機通話清單、對手機進行鑑定應成爲毒品犯罪案件硬性調取的證據材料

二是交通、住宿記錄。有些毒品犯罪,犯罪嫌疑人在購毒、接毒、運毒的過程中乘坐飛機或者火車,現階段,飛機與火車均系實名購票,查詢便捷,因此調取航班記錄、乘車記錄可以直接證實犯罪嫌疑人的執行軌跡,進一步查明案件性質,也有利於深挖犯罪。

(6)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況應當具備的證據

一是應當調取犯罪嫌疑人原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犯罪嫌疑人照片的戶籍證明。

二是從公安機關人口資訊網上調取犯罪嫌疑人身份資訊。

三是犯罪嫌疑人曾受行政、刑事處罰的書面材料,除了調取處罰決定書、判決書、裁定書外,還應調取相應的解除、釋放證明。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毒品犯罪的行爲的,如果是行爲人存在非法的販賣、製造、運輸、走私毒品的行爲的,一旦被發現,此時都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且有些犯罪行爲人,如果是存在法定的加重處罰的情節的,是會被加重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