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件證據規定有什麼?

一、販毒案件證據規定有什麼?

販毒案件證據規定有什麼?

只要有當事人毒品交易的證據就可以認定販毒。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二、販毒案件偵查取證中存在的問題

1、口供之外與毒品有關聯的物證的收集不到位。販毒案件多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進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證,有些偵查人員在繳獲了毒品固定供述後不再去收集手機、指紋等物證,一旦被告人翻供,偵查部門很難再補充收集到有價值的證據,導致指控證據不足。

2、忽視收集印證言詞證據的證據。對被告人供述中陳述的與販毒的事實相關的人員的證言、物證、書證未及時收集加以映證,案件移送起訴後,需補充證據時,由於一些證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證書證已滅失,難以形成證據鎖鏈。

3、破案的時機把握不準。販毒案件必須處理好破案的及時性和適時性的辯證關係。既要及時偵破從快打擊,又不能一發現販毒就打,時機選擇不當,無疑會使本有條件做到人贓俱獲的案件只得透過補充收集大量間接證據予以彌補,大大增加了偵查投入。

4、疏於對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證、辯疑、深查。共同販毒案件,忽視對單個成員的取證,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員的犯罪事實難以認定。

三、販毒案件證據認定的相關問題

販毒屬於高智能犯罪,懾於嚴厲的刑罰制裁,嫌疑人總是千方百計掩蓋、毀滅罪證,同時採用“少量、多次、流動”的交易手段從事販毒活動,除現場抓獲外,不少案件,往往由於毒品罪資不存在或被告人翻供,審查認定證據困難。司法實務中存在如何運用證據認定持有毒品人“主觀上明知”和區分販毒與持有毒品以及販毒數量等疑難證據問題,筆者擬就司法實踐中販賣毒品主要涉及的幾個證據問題略抒已見。

因爲毒品不僅會給公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同時也是滋生其他違法行爲的根源,所以說我國也是嚴禁出現任何販毒或吸毒的行爲,如果發現了任何涉及到毒品的行爲後公安機關都是會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在調查和定罪的過程中也是會收集相關的證據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