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對一切刑事案件包括毒品案件 ,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證人指控,但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