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由誰主審,誰審理販毒案件

販毒案由誰主審,誰審理販毒案件

販毒案,顧名思義即毒品犯罪案件,它是指具有非法持有、走私、販賣、運輸等行爲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構成要件的罪行,因爲毒品犯罪多環節,多形態,關於毒品犯罪的管轄問題也一直是比較棘手的問題。針對販毒案由誰主審之管轄問題,本站在下文中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相關介紹,請您往下閱讀。

一、販毒案由誰主審管轄問題之“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的範圍

由於不少毒品犯罪往往包括走私、製造、運輸、販賣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有可能涉及不同地域,而且毒品犯罪大多是共同犯罪,參與犯罪的多個被告人也可能來自不同地區。因此,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以犯罪地管轄爲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爲輔的原則。但是,考慮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的偵查體制,有必要根據刑訴法管轄規定,結合毒品犯罪特殊情況,對“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作進一步解釋。即“犯罪地”可以包括犯罪預謀地、毒資籌集地、交易進行地、毒品生產地,也可以包括毒資、毒贓、毒品藏匿地、轉移地,走私或販運毒品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等。“被告人居住地”,不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戶籍地,也包括其臨時居住地。

二、販毒案由誰主審管轄問題之跨區域毒品案件

實踐中,有的毒品犯罪行爲往往涉及到幾個省、市、自治區,而且多名共同作案人往往會來自不同居住地。依照刑訴法和前述規定,所涉及地域的有關司法機關對這些毒品犯罪案件均有管轄權,從而可能造成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之間的爭議或者推諉,影響及時追贓、緝捕犯罪嫌疑人,影響及時起訴和審判,甚至產生拖延訴訟、超期羈押現象。爲解決這一問題,公安機關對偵辦跨區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有爭議的,應本着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有利於保障案件偵查安全的原則,認真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爲保證及時結案,避免超期羈押,對已進入審查起訴、審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或者司法機關發現沒有管轄權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檢察院應當報請其上級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精神指定管轄,不再自行移送管轄。對即將偵查終結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時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由此可以看出,販毒案由誰主審之管轄問題是一個較爲複雜的問題,當事人有此類犯罪行爲,自身並不能明確界定主審機構、管轄地等重要問題。爲了爭取保護當事人的最大權益,應委託律師爲其界定管轄機構,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力做到從輕、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