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行賄的認定是什麼?

間接行賄的認定是什麼?

一、間接行賄的認定是什麼?

在主觀上具有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爲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目的情形的,就應當認定爲行賄。如果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但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等惡劣行爲的,應當以行賄罪定罪處罰。

1、行賄罪與饋贈禮物的界限其關鍵還是看行爲人在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禮物時,主觀上是否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爲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

2、行賄罪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行賄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則既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

(2)犯罪客體和對象不同。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務行爲的廉潔性,犯罪對象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只能是公司、企業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二、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透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爲的,需要注意對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的認定,畢竟這是兩個不同的罪名,自然在認定上面也是不太一樣的。當然,就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來講,也是有所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