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重新收監啓動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緩刑重新收監啓動程序是怎麼樣的?

緩刑重新收監啓動程序是怎麼樣的?

1)根據法律相關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應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及時到本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到,接受監督管理。

(2)對未按相關規定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將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被宣告緩刑後,脫管時間長達一年以上,行爲嚴重違法,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由公安機關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二、緩刑是刑罰嗎

緩刑,也稱爲暫緩執行刑罰。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

我國刑罰只能由刑法加以規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無權規定刑罰體系。而且,刑種按照由輕到重的順序加以排列,人民法院必須依法按照這些刑罰方法及條件、幅度、方式來判處刑罰。

綜上可知,刑事處罰主要分爲了人身刑與財產刑,而在人身刑當中只有有期徒刑,並沒有有期徒刑緩刑,因此有期徒刑緩刑不屬於刑事處罰。

三、相關法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綜合上面所說的,緩刑期間是不能離開本市的,如果在這期間再犯有什麼新罪的話,那麼是一定要受到更重的處罰,而且還會重新進行監,維持原來的審判,所以,作爲犯罪人員一定要懂得在別人給你機會的時候一定要懂得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