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發前退贓怎麼量刑
退贓是屬於酌定從輕量刑情節,一般從輕幅度爲基準刑的30%。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的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8條對退贓的減刑有明確的規定:
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爲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二、如何認定積極退贓
(一)發現暗中送的或者家屬代爲收受財物而退還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行爲人爲謀取某種利益,在對方不接受財物的情況下,採取暗中送物或將財物故意放在對方的辦公室或家中即離去等方式,讓對方接受財物,對方一旦發現財物及時退還。
還有的因爲對方拒受財物或怕對方不收財物,就以種種藉口讓其家屬代收,對方發現後。
即將財物退還。
對上述情況,由於行爲人缺乏受賄的故意,顯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更談不上“積極退贓”減輕處罰問題。
(二)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有的行爲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後,因某種原因而認識到自己行爲的錯誤,決定把財物退還給對方;
有的人因未給對立辦成允諾的事,而自動把收受的財物退還給對方。
如何認定上述兩種行爲的性質,在司法實踐中意見不一。
一種意見認爲,主張退還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致使受賄行爲不復存在,談不上定罪處罰的問題。
另一種意見認爲,行爲人雖然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退還了,但不能抹殺已構成受賄罪的事實,只是在處理上可以從寬而已。
現在同意第二種觀點較爲多數。
其一,這種退還,不能否定犯罪事實的客觀存在及其對社會的危害。
即這種退還仍然是構成犯罪前提下的退還。
其二,這種退還,只能說是一種悔罪表現。
行爲人從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變爲不願佔有他人財物,表明其主觀惡性的減弱,並且減少了對方的經濟損失。
其三,這種退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者外,對於受賄罪的構成沒有影響,只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
鑑於受賄人最終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主動退還,這屬於“積極退贓”行爲,由於其主觀惡性的嚴重程度和情節惡劣程度以及社會危害性相應減輕,因而在處理時,一般應予從寬。
(三)因對方索要而退還這種情況大體有三種表現:
一是對方對索賄不滿,要求退還。
二是對方謀取利益的目的未達到,要求將賄賂款退還。
三是對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還。
案發前退贓怎麼量刑案發前如果能夠積極退贓,肯定是能夠爭取一定的輕判,但具體量刑也應該要根據涉案金額來決定。
案發前退贓的犯罪嫌疑人對於最終量刑內容不是特別清楚的時候,不知道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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