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立功積極退贓後貪污受賄罪如何量刑

自首立功積極退贓後貪污受賄罪如何量刑

對自首者的適當量刑是自首從寬制度得以正確進行的保證,根據中國刑法第57條規定的量刑一般原則和司法實踐經驗,一般認爲,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則應掌握下列幾點:

(1)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說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說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爲,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

(2)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後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說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時也要考慮;

(3)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說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無主動表現。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6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第382條的規定處罰,而第382條第1款第3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那麼受賄人受賄後將財物退還行賄人,是否屬於“積極退贓”。